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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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1803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谢志华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谢志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市分公司在履行期限内已将款项40000元汇入到本院银行账户,已经主动履行(2020)粤1803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谢志华40000元的义务。本院已将执行标的款40000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