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金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金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4823.9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14823.9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营口南楼经济开发区金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22元,减半收取3761元,由被告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