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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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凤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709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82元,由原告***、***负担11883元,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负担4699元,评估费由原告***、***负担1733元,被告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集煤矿负担17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