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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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鼎春德正测绘中心 北京正旭晶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正旭晶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C-5-0507号房屋产权登记至原告***名下; 二、被告北京正旭晶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逾期履约违约金(以一百六十九万四千二百八十元为本金,自二○一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计算至上述房屋实际登记至原告***名下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零点五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908元,由被告北京正旭晶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缴纳16954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16954元,其余的169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