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市好得睐食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经营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书》于2016年6月解除;

二、好得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区域代理费8万元;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刊登公告,消除影响(公告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公告本判决内容,费用由***承担);

四、驳回好得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090元,由好得睐公司负担1029元,由***负担606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140元,减半收取为4070元,由好得睐公司负担714元,由***负担33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裁判日期 2018-5-16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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