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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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区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123664.6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