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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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君威投资有限公司给付物业服务费1742.22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君威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垃圾清运费60元; 三、成都君威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给付726元; 四、成都君威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给付应退还的垃圾清运费60元; 五、驳回本诉原告成都君威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成都君威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4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