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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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合计69660.2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打款账号:工商银行,***:6212260509009068495)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8元,由***负担648元,由***负担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