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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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债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蓬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债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2,503.95元,并以22,503.9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向原告成都债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计算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成都债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