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徐州守仁东北大酒店有限公司
徐州飞鹤木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州守仁东北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44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自2014年4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4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85%计付);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徐州飞鹤木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9元,减半收取4665元,由被告徐州守仁东北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1-29
发布日期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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