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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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河村支行 咸阳中电彩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 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中电熊猫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解除对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账号8112……0613内资金601626元的司法冻结措施; 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对合肥彩虹蓝光科技有限公司在其行设立的账号8112……0613内资金601626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9816元,由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0)皖0102执异46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