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62,698.88元、利息6,279.91元、罚息14,934.7元、复利3,566.24元,总计87,479.73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10月29日),并自2020年10月30日起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

三、若被告***逾期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名下的辽D×××**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08
发布日期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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