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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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潍坊市箐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借款本金2354997.45元及利息(至2018年5月24日的利息、罚息计527533.99元,自2018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对被告***名下位于潍坊市寒亭区××路××号××号楼××房(房产证号潍房权证寒亭字第0××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潍坊市箐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在履行责任范围内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9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34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7-31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