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温州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绍兴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杭州万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绍兴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3万元; 二、驳回原告绍兴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753元,由原告绍兴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4303元,被告绍兴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450元,被告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