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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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温州中勋建设有限公司 赤城县利岗矿业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赤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赤城县利岗矿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价值300619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扣留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动产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温州中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