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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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京晋泰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赛宁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赛伯乐绿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赛伯乐绿科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知情权纠纷 |
| 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赛宁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赛伯乐绿科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南京晋泰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南京赛宁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各合伙人资本账户的余额及变化及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损益表合并报表》、各年度《现金流量表》、《财务报表附注》。 二、被告南京赛宁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赛伯乐绿科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南京晋泰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自2014年12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南京赛宁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对外投资及财务状况(包括对广东网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投资调查报告》、《股权转让协议》)。 三、驳回原告南京晋泰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80元,由被告南京赛宁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赛伯乐绿科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应负担的前述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9-9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