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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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借款本金290000元,并支付利息4404.98元(暂计至2020年10月13日),自2020年10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58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5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