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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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借款本金899955.4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5924.78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0日),暂合计人民币905880.23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 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对编号为浙(2018)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证明第002269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房产依法变价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145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所负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145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