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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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市东源针织有限公司 绍兴陛利纺织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171000.48元,并返还给被告***、绍兴市东源针织有限公司29879.57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014元,由原告***负担154元,由被告绍兴市东源针织有限公司负担186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