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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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西安智慧美镇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16民初13894号原告: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陕0116民初13894号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678613505W。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XX环XX段XX城XX幢XX单元XX层XX室。法定代表人:汪楠钦。被告:西安智慧美镇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TXDR1XX。法定代表人:苏鹏。被告:西安市长安区XX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6MA6U00DE2P。投资人:段耀辉。委托代理人:李建波,该中心员工。原告***诉被告西安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安智慧美镇置业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XX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5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李亚茹人民陪审员王利军人民陪审员古帅二O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刘宁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