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绿晶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温岭市东辉营销服务部
浙江绿晶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20)浙1081民初字708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20)浙1081民初字70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温岭市东辉营销服务部于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上诉人***保险理赔款155065.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673元,由上诉人***负担35元,被上诉人***负担6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8元,由上诉人***负担135元,被上诉人***负担72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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