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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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67051.78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6250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4546.78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2273.39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负担6元,由被告***负担433元,被告***负担433元,被告***负担2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30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