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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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借款本金407885.0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利息16275.5元、罚息415.72元、复利466.82元(截至2018年5月11日)及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欠款全部结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律师费35802元;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新街口支行有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就南京市秦淮区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13元,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33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213元。 |
| 裁判日期 | 2019-5-5 |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