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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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兴欢乐世界游乐园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准许申请人***、***、***等20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嘉兴欢乐世界游乐园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收入。 存款不足应冻结数额的,在冻结期限内,连续冻结可冻结存款至满额。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自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财产保全的效力消灭。申请人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等20人负担(已免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发布日期 | 2021-0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