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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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 厦门市金顺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市金顺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972.8元、逾期付款违约金(以972.8元为基数,按月2%的标准,自2018年3月28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损失5188.96元及违章罚款1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