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张掖市山水文体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张掖红峡谷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甘肃裕强盛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掖红峡谷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张掖市山水文体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资金使用费57587.14元,承担逾期付款滞纳金23750元,合计881337.14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并自2020年8月起按照年利率7.125%承担滞纳金(利息)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甘肃裕强盛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甘肃裕强盛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掖红峡谷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张掖市山水文体旅游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13元,减半收取6306.5元,由被告张掖红峡谷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甘肃裕强盛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630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