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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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 张掖市盛世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贷款本金137839.45元,承担贷款利息1960.40元,合计139799.85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26日),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并利随本清; 二、被告张掖市盛世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偿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内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96元,公告费56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492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张掖市盛世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交纳,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4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