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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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产品责任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2018)云2626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2018)云2626民初15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由云南橙格伟业植保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3,329.3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第二项即“由江西海阔利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1,664.7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第三项即“由山东荣邦化工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1,664.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第四项即“云南橙格伟业植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海阔利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荣邦化工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由江西海阔利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荣邦化工有限公司、云南橙格伟业植保科技有限公司向***赔偿经济损失180,826.4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74元,由***负担1,552元,由江西海阔利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荣邦化工有限公司、云南橙格伟业植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22元;鉴定费10,000元,由***负担3,000元,由江西海阔利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荣邦化工有限公司、云南橙格伟业植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174元,由***负担1,552元,由江西海阔利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荣邦化工有限公司、云南橙格伟业植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2-5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