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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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恩施州益寿果业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建始农泰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建始县云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建始县云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建始农泰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建始县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98.8万元。 二、被告建始县云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建始农泰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清偿原告建始县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全部债权后可以在借款人恩施州益寿果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受偿。 三、驳回原告建始县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00.00元减半收取6900.00元,由原告建始县聚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建始县云心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建始农泰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8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