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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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发布日期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