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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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钢材款人民币1110495.00元及违约金(以人民币111049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5日起按日1‰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52元,由被告湖南禹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03-20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