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603261.86元,及该款自2017年9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的反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5611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138119元,被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承担23000元;反诉受理费43103元,由被告湖南雄新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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