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终结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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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湘1225执保4号 唐家富、谢南军、符光明、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唐家富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要求对被执行人谢南军、符光明、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16063.13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本院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通过查询,实际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北山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16063.13元,银行账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湘1225执保4号财产保全一案以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