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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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兴县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澳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山东泰达板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博兴县鑫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博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山东省博兴县鑫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博兴县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084252.21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084252.21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山东省博兴县鑫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博兴县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60000元; 三、山东澳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泰达板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山东澳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泰达板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山东省博兴县鑫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博兴县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54元,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省博兴县鑫宝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澳航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泰达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