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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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中心支公司 铜仁交旅集团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 郴州市中辉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9,273.6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56元,减半收取计3,728元,由原告***承担17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中心支公司承担2,56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市中心支公司负担9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4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