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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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七星关平康医院 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7.3元; 二、被告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7.3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6元,由原告***承担65.2元,毕节市城乡建设工程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承担130.4元,被告贵州兴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3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