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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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共计24715.6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65447.22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47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7元,由原告***负担1136元,被告***负担22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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