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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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市公司支付理赔款11万元。 二、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市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602元,减半收取1301元,由被告***负担1250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崇左分市公司负担5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