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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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医药有限公司 湘西医药有限公司 湖南省医药公司 湘西红润医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湘西医药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湘西红润医药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9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15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6日止,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60元,减半收取5,130元,由被告湘西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