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藏0127执保99号

潘浩、浙江**冶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

申请人潘浩与被申请人浙江**冶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127民初22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办理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冶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所有开户银行账户资金共计43821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申请人浙江**冶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名下浦发银行账户×××已办理冻结(实际控制430.64元)。中国邮政银行账户×××已办理冻结(实际控制64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0)藏0127民初22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于2020年9月27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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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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