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藏0127执保95号

潘浩、浙江**冶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

申请人潘浩与被申请人浙江**冶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127民初22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实施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冶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账户×××存款438213元。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0年9月9日对被申请人浙江**冶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438213元作出了冻结措施(轮候冻结,实际控制0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藏0127执保95号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保全完毕,于2020年9月14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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