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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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0)藏0127执保95号 潘浩、浙江**冶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 申请人潘浩与被申请人浙江**冶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西藏自治区墨竹工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藏0127民初22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实施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冶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账户×××存款438213元。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0年9月9日对被申请人浙江**冶矿建集团有限公司拉萨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438213元作出了冻结措施(轮候冻结,实际控制0元)。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藏0127执保95号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保全完毕,于2020年9月14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