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3-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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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误工损失费5888.1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38元,由被告***负担31.6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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