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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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卡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重庆展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90万元; 二、被告重庆卡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被告***、***、重庆卡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09-09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