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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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维冠混凝土有限公司 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金之锦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维冠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00000元; 二、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维冠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止,按照月息2%为标准计算;以6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月息2%为标准计算,利随本清); 三、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维冠混凝土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 四、驳回原告重庆维冠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50元、保全费3820元,合计8970,由被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694,由原告重庆维冠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2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