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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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 天等天润风电有限公司 |
类型 | 解除财产保全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 解除财产保全通知书 (2021)桂1425执保131号 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苏州石岗木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天等天润风电有限公司: 申请人广西业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石岗木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天等天润风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19)桂1425民初1193号民事调解书,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19)桂1425民初11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根据本裁定,本院对申请人的下列财产采取了相应解除保全措施。现将解除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解除对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75472.65元的冻结。 特此告知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黄法官0771-3523442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