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通东南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南通大饭店有限公司
南通东南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通大饭店有限公司消费欠款35012.1元,以及该款自2017年4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南通大饭店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被告***负担;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5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裁判日期 2019-6-21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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