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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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海南恒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昌江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电梯使用费、公用水电公摊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合计3029.13元及违约金72.51元(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7月29日,期后违约金计算方法:以所欠物业服务费、电梯使用费、公用水电公摊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性资金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海南恒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昌江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1-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