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铭源金丰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南通万福石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北京铭源金丰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交付原告南通万福石化有限公司4656.438吨混合芳烃;若被告不能履行前述交付义务,则就不能履行部分的混合芳烃,被告北京铭源金丰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南通万福石化有限公司按5000元/吨单价计算的货款。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800元,由被告北京铭源金丰石油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680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裁判日期 2019-9-30
发布日期 2020-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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