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茂顺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大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陕0115民初3355号

原告:陕西大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星火路20号龙湖MOCO国际1幢2单元8层20838室。

法定代表人:穆文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雄,陕西威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茂顺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火车站街1号。

法定代表人:吴祖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浩波,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晟辛,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原告陕西大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茂顺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费155500元,并按年利率5%支付从2017年2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3年开始委托原告为其托运大型机械设备并支付原告相应的运输费用,双方约定运输的方式为原告将回单带回,开具全额运输发票,被告一次付清。经核算,自2013年6月19日至2014年11月12日,原告的合同运费合计429000元,被告已支付273500元,尚余155500元运费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不予支付,原告只能诉至法院。

被告认可原告所述事实,辩称因公司效益不好,导致无法给付运输费用。经过核算,被告拖欠原告的运费为154500元,双方并未约定延迟给付的时间及法律责任,不同意给付逾期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向法庭提交了15份货物运输合同,发票存根联16页及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双方存在运输关系,原告履行了全部义务;原告提交2017年2月27日被告转账付款的回单,证明原告一直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认可上述证据真实性,亦认可证明目的。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内容、形式、来源具有合法性,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如下事实:被告原名称是西北化工研究院机械厂,因运输货物需要,2013年至2014年间,与原告在临潼签订多份货物运输合同,每份合同中均列明货物名称、数量、单价、到达地点等项内容,还约定“带回单回来,开具全额运输发票,一次付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则提交合同签订地方法院判决”。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初始尚能及时付款,后来开始拖欠。2017年2月27日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之后再无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审理期间,被告提出经过核算,拖欠原告运费比原告的诉请少1000元,原告亦同意将诉讼请求中涉及给付的运费变更为154500元。

西安茂顺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陕西大运大件物流有限公司运费154500元,并以154500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9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年利率5%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0元,由西安茂顺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艳

人民陪审员韦文安

人民陪审员花雪侠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姜妍

裁判日期 2019-09-16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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