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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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8民初2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8民初2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黑龙江佳宏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佳木斯金恒墙材有限公司11,197,978.7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以11,197,978.71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1.95倍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95倍的标准计算)。 一、二案件受理费248,619元,由佳木斯金恒墙材有限公司负担141,490元,由黑龙江佳宏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7,12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 发布日期 | 2021-03-03 |